十三薪是什么意思
一、十三薪的意思是什么
通常是指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一般情况下,“13薪”就是年底双薪,每年第12个月时,用人单位多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还有个别公司,以12月为一轮,当员工工期满12个月时,发放13薪。
例如:月薪3000,当年底或者满12个月工期时,第十三个月发放工资时为:6000。
如果是年底发放13新的单位,按照 13薪工资 = 月薪/12*工作月份 的公式进行计算。
例如:月薪3000,工作了3个月到年底,那么年底发放工资为:本月工资3000+ 3000/12*3 = 3750 元发放“13薪”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时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这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二、年底双薪和年终奖一样吗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年终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是(本人一个月的工资)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12月份工资发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工的超额劳动和额外贡献的奖励。奖金是对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年底双薪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不是额外奖金。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年底双薪并不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而仅仅只是把员工一年当中最后一个月的薪水变成了双薪。
三、十三薪的放发方式
1、按比例拿双薪
有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
2、发双薪前离职不享受双薪
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3、发不发双薪,企业规章说了算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底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十三薪和年终奖有什么区别
“十三薪”vs年终奖
两者是一回事儿吗?
“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年底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两者区别在于,
“十三薪”更能体现激励的公平性;
年终奖更能体现绩效考核的结果。
“十三薪”和年终奖
是一样多吗?
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两者在计算基数上略有区别:
年终奖在计算数额上,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对于“十三薪”的计算基数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劳动者当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年中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解除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十三薪的计算基数。
“十三薪”怎么发?
与年终奖一样,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十三薪”作出具体的规定,它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
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
既然法律未明确,
发不发是不是只能看老板心情?
注意!十三薪和年终奖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年底拿“十三薪”或年终奖的权利,务必事先明确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有“十三薪”或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单位就应按规定足额发放。
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规定和约定,
不能排除劳动者权利!
在用人单位关于“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制订上,以下这三个问题请注意:
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依法制订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公司可以依法制订“十三薪”的发放条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为十三薪的发放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劳动者可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放条件不明确,按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和“十三薪”的规定不明确,应当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否则也是属于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十三薪是绩效奖金吗
十三薪是绩效奖金吗
通常是指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一般情况下,“13薪”就是年底双薪,每年第12个月时,用人单位多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还有个别公司,以12月为一轮,当员工工期满12个月时,发放13薪。
十三薪怎么发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十三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十三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员工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十三薪。反之,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或惯例向员工发十三薪。而十三薪的标准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是其他数额,也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十三薪离职员工如何发
1、有约定从约定
关于离职员工十三薪的发放,要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公司规定及离职理由等因素。双方对于十三薪发放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明确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根据公司对于十三薪的规定确定,公司可规定十三薪发放的条件以及员工离职是否折算。
例如,有的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获得十三薪的条件是,发放十三薪当日必须仍然在岗,员工在发十三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因过失或非过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十三薪。此种情况下,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离职员工的十三薪。
2、无约定折算发放
如双方无明确约定,或企业无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上看,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倾向于认为,离职员工此前的在职期间付出了相应劳动,企业应当根据员工实际在职时间,按比例向其折算支付十三薪,这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
关于十三薪如何缴税
“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我国,“第13个月工资”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它是跟国际接轨的一种方式。在国外,因为有圣诞节,国外企业会在年底给员工多发一个月工资,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的由来。不同的是,有的企业会在签订用人合同时跟职工约定,如果员工干满12个月,或者到年底时,员工才可以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而有的企业则是在效益好的时候才给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
因为国家立法中并没有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任何规定,所以其给付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和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最近,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就因为派发“第13个月工资”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andy是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员。1月初,他领到了“第13个月工资”,但数量却比他预计的要少2000元。公司财务人员告诉他:“第13个月工资”应按普通工资的税率来计算。此刻,大家都开始抱怨起来。毕竟这是一家大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税法的东西不可能糊弄的了他们。一群“受害者”在一起激烈讨论后,一致认为公司将“第13个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合理。于是大家怀疑是不是存在什么猫腻,很多员工开始轮流找合伙人谈话。最终公司妥协了,为每位员工按年终奖的优惠算法,给每个人办理了税收返还。
这么一个普通的职场案例,却牵扯出一个问题——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上述例子中,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第13个月工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基本是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来执行的。但事务所的员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第13个月工资”应认定为奖金,应按此数额除以12后确定税率来征税,他们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有些企业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是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没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企业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因此,“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不同企业的不同做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下发后,规定该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国税发〔1996〕206号、国税发〔1996〕107号文废止执行。虽然国税发〔2005〕9号文没有明确废止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但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关于“第13个月工资”征税的相关规定如何与国税发〔2005〕9号文衔接是我们重点关心的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讲,企业发放的除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外,其他形式的报酬都属于奖金性质。因此,“第13个月工资”也应该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在确定了这一点后,我们来看看在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