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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浙江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16号)

时间:2023-5-13 23:50:45   作者:   来源:   阅读:0   评论:0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标签:浙江省 失业保险